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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污水处理 露营地内产生的各类污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污水可直接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 2 污水经化学处理脱水后将残渣外运至堆置场; 3 营地所处地域无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但有接纳污水的水体,营地内可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装置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水体,其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10.4 节能: 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营地提供能源。 11其他附属设施 11.1 停车场、出入口和内部道路 11.1.1 应提供内部职工、露营者等待入营办理手续时及客用车的停车场。 11.1.2 露营地出入口的位置及其大小应满足露营者车辆出入的方便及安全。 11.1.3 出入口处应设门卫,门可采用电动门或其它。 11.1.4 露营地内部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露营地各功能区应有道路连接; 2 行车道路根据营地标准要求宜进行铺装,路面可以采用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碎石等; 3 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 表11.1.4 道路宽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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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双行车道 |
单行车道 |
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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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
≥6m |
≥3m |
≥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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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拖挂式房车的道路应适当加宽为8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 4 人行道可铺设色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砖石作装饰,并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铺设盲人通道。 11.2 围墙、向导标志牌、护栏 11.2.1 露营地和外界必须设围墙或围栏,以限制露营者以外的人随便进入,围墙或围栏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可采用砖石、混凝土、围网、木桩、篱笆等多种形式。 11.2.2 营地入口处应设置带照明的营地标志牌,并应在各功能区、建筑物、内部道路两侧的明显位置处设置向导牌、警示牌等。各类标识要符合《标志用公共信号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 11.2.3 露营地在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和警示牌,护栏设施必须是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结构。 11.3 照明、通讯设施 11.3.1 露营地建筑物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功能区的使用要求: 1 营地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线路宜埋地敷设,如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并应避开营位,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 2 各建筑物处应设置室外照明; 3 营位内设置地灯,内部道路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具体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J45)的规定。 4 帐篷区照明灯光不宜过亮,注意节能,应适当调节照明灯数量及照度或使用柔和灯光照明,推荐使用节能灯具。 5 露营地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1.3.2 露营地应有广播设置和方便露营者使用的公共电话亭。 11.4 防 火、 安全、保障 11.4.1 露营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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