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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同时在非旅居车(自驾车)营位内应设置供汽车露营者使用的生活设施(水槽、洗碗池、电源插座等); 5 帐篷搭设区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30㎝; 6 汽车营位、帐篷区应设置一些户外餐桌椅等设施。 5.2 非旅居车(自驾车)、自行式旅居车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80㎡。 5.3 半拖挂式和全拖挂式旅居车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80㎡~100㎡。 5.4 帐篷区每个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帐篷间距不易小于2m。 5.5 每个木屋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50㎡~100㎡。 5.6 停车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旅居车(自驾车)停车位面积宜10㎡~20㎡; 2 自行式旅居车停车位面积宜20㎡~30㎡; 3 半拖挂式和全拖挂式旅居车停车位面积宜30㎡~50㎡; 4 非旅居车(自驾车)、自行式旅居车停车位可与道路成垂直、平行、倾斜等布置,宜用垂直停车位,半拖挂式和全拖挂式旅居车停车位与道路平行为佳; 5 停车位地面应做铺装; 6 非旅居车(自驾车)停车位处应设置供汽车露营者使用的生活设施(水槽、洗碗池、电源插座等); 7 旅居车停车位处应预留给排水、电源、有线电视、互联网接口等,预留设备的形式应考虑与房车所带的设备配套或考虑使用转换设备。 6管理中心 6.1 管理中心宜设在便于露营者办理入营手续及方便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 6.2 管理中心的规模应根据露营地建设规模而确定,其建筑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内部布置合理、舒适。 6.3 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门和商店及餐厅可合建或分开建设。 6.4 管理中心应提供露营者生活、休闲使用的必须生活用品(如帐篷、烧烤器等)、体育文化用品(如篮球、排球、网球、羽毛球等)。 6.5 管理中心接待处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网络预定、信息咨询、对周边旅游胜地的观光介绍等必要的服务项目。 7 木屋区 7.1 木屋根据露营地的标准可设置以家庭为主体的木屋营位和以集体活动为主体的木屋群,宜以木屋营位为主。 7.2 木屋营位包括:木屋、休闲活动区。 7.3 木屋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最少30㎝。 7.4 木屋内设施(客厅、书房、寝具、炊事设备、餐具、卫生间、洗漱间、桌椅等)可根据露营者的需求设置,并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气候条件设置采暖及空调设备。 8 帐篷区 8.1 帐篷区场地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1条的规定。 8.2 帐篷区内应设洗碗池和烧烤器具冲洗龙头,设置数量宜按15个人为单位设一套。 8.3 帐篷区生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中的有关规定。 8.4 帐篷区的树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8.5 青少年营地宜设置在帐篷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9生活卫生设施 9.1 生活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淋浴间、公共盥洗间、公共洗衣间等必须的卫生设施。 9.2 生活卫生设施距帐篷区、汽车营位最小距离不宜小于10m。 9.3 生活卫生设施的建设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应用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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