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与营地建设及管理运营相关的法律、条例、通达(以日本为例) 3.2.1 旅馆业法(简易宿所营业)
3.2.1.1 此法律适用于木屋,拖挂式房车,一般露营车,常设帐篷等。
3.2.1.2 简易宿所营业法规定:客房及床面积为33㎡以上。
3.2.2 食品卫生法
烧烤用的肉类:
3.2.2.1 必须取得省级贩卖许可证
3.2.2.2 一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的食品卫生责任者学习班。
3.2.3 进化污水(粪便)槽管理法
3.2.3.1 设置进化污水(粪便)槽时须通知省市直辖市相关部门。
3.2.3.2 进化污水(粪便)槽的容量应为接待客人数×0.56。不许夸大申报接待人数。
3.2.3.3 必须接受指定机关的水质检查。
3.2.4 公共浴场法
3.2.4.1 在营地设置澡堂时(有可泡澡的浴池),除了要取得简易宿所营业许可之外,还应取得省、市、自治区部门制定的公用浴室的许可。
3.2.4.2 取得简易宿所营业许可的营地用公用浴室,也必须遵守旅馆业法的卫生措施标准。特别是营地设置公用浴室时,必须像街道的公用浴室一样,遵守公众浴室法的卫生措施标准。
3.2.4.3 例如:公众浴室法规定:浴室必须有换衣间,且男女分开(不可混浴)。必须设置厕所,且男女分开。
3.2.5 温泉法
设置温泉浴室的时候:
3.2.5.1 标明温泉的成分,注明禁忌。
3.2.5.2 使用温泉的注意事项须张贴在换衣间。
3.2.6 管道法
管道以外的井水,泉水,河水等做为自家水源利用时:
3.2.6.1 要作为直接饮用水使用时,必须得到简易给水设施部门的许可。
3.2.6.2 一年一回的水质检查③为了防止水污染需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